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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15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2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23
实施时间: 2022-8-23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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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文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科学确定农业用水配额与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及解决遗留问题的提案》(第015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建议:从综合推进我区奶业振兴计划,草畜联动,有利于建设现代草业角度出发,建议科学统一确定我区农业用水资源税税额标准,即统一为农牧业生产者,对取用超规定限额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取用超规定限额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对修改调整前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办法中,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农牧业生产过程中取用水单列按照修改后的文件予以追溯执行,同时统一为农牧业生产者。 进而解决文件修改前后期间遗留的问题。
  对于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专门进行了研究。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您建议的问题为政策性问题,改革试点具体政策的制定主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落实和征收管理工作。近日,我局已将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和建议向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了反馈。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我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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