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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支持丹东市争取成为国家消费税改革试点城市的建议[第0290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辽财建主[2026]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4-27
实施时间: 2026-4-27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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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刘文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丹东市争取成为国家消费税改革试点城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丹东市成为国家消费税改革试点地区方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税改革工作,明确改革核心方向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以此健全地方税体系、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本轮消费税改革将坚持全国统一、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不采取地方试点模式。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密切跟踪国家消费税改革进展,及时传达政策精神,指导丹东市提前做好征管能力建设、消费市场培育、税源摸底测算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改革落地后无缝衔接、精准落实,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二、关于支持丹东市优化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方面
  省商务厅积极支持丹东市优化边民互市贸易管理,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密切关注国家新版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互贸新办法”)出台进程,积极建言献策,成功将我省诉求纳入互贸新办法。二是推动丹东市出台《边民互市贸易边民认证备案管理规定(暂行)》,进一步明确参与互市贸易的边民范围及条件,指导丹东市起草《丹东市进口周边国家互市商品及落地加工运行方案(试行)》。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指导丹东市抓紧研究制订进口周边国家互市商品及落地加工运行方案,尽早报商务部审查批复。待互贸新办法出台后,会同大连海关等部门及时出台我省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为丹东互市贸易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关于支持完善配套政策方面与跨区域协调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5〕40号),2025年4月,国务院同意丹东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验区内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进口商品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下一步,大连海关将做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研究创新并符合跨境零售特点的消费税征退便利化措施,推动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快速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丹东市消费税改革等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持续做好相关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财税政策对于促进丹东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联系人:伊峰
  联系电话:15040192577
  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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