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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7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17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5
实施时间: 2022-5-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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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尹航代表提出的第376号“关于促进乌兰察布市实体加工制造业发展的建议”由我局配合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决定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者免征等情形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另外,自治区政府也无法单独对乌兰察布市制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因此,尹航代表提出的“自治区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乌兰察布市足够的支撑”建议,需由自治区财政厅重点在财政扶持方面进行研究、解决。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尹航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费政策进行解释。
  建议解决程度:C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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