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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4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4-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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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李晋华代表提出的第447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2020年,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财税公告2020年第2号)。2022年,针对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内财税公告2022年第8号),将2020年第2号中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时限延续至2022年底,随着国家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优化,上述政策依据不具备延续执行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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