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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6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9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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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达木丁苏荣代表提出的第269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税务部门无权“出台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我局将依法全面落实现行有效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推动边境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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