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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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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季丛奎代表提出的第209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既是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就业的主渠道。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好与坏,关系到我区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陆续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行有效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政策均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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