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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26]3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6-6-9
实施时间: 2026-6-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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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动实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先保后征”要求,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实施缴费补贴,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做到应补尽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对被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没有明确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形式发包等特殊情形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次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补贴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时间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
  三、健全筹集机制,保障资金足额到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适度保障、收支平衡的原则,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筹集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并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
  在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报批前,必须将所需的社会保障费及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予通过社会保障审核。社会保障费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资金用于补充缴费补贴。
  四、科学设定标准,促进保障适度可持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筹资能力以及被征地农民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探索以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面积确定补贴额度、以户为单位分配补贴等方式,促进保障水平与筹资能力相适应,推动缴费补贴政策平稳运行。
  五、优化发放方式,规范补贴落实办法
  补贴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于缴费期的,可采取一次性计入、逐年计入或按相应缴费档次代缴保费等方式落实。已达待遇领取条件的,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计入次月起发放。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逐年报销;对在单位就业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等逐年报销个人缴费部分。
  采取代缴或报销方式的,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补贴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补贴仍有结余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余额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严格收支管理,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社会保障费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费相关账户,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设立社会保障费收入户和支出户,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财政厅通过预算一体化财政社保平台,加强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日常监测,强化财政专户收支技术管控,严防违规向其他账户拨付资金,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将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经办、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风险防控的制度机制,按规定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定期开展对账和监督检查,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社会保障费及其产生的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其他支出。
  七、压实主体责任,深化部门协同联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牵头职责,负责政策制定、经办服务及社会保障费收缴等;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及资金拨付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地面积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等;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补贴对象信息采集、审核与申报,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
  八、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质量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细化身份登记、补贴发放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完善风险防控规则。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及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做到人员和资金底数准确清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与业务培训,提高群众知晓度与基层经办能力。畅通咨询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各市、县(市、区)需要修订完善本地政策的,应于2026年7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修订后的政策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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