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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9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7
实施时间: 2024-5-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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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尹大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税收扶持政策实现物流业税收地与税源地相统一推动内蒙古物流业发展壮大的建议(第570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您提出的“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意见
  物流行业属于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重要的基础性服务产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优化经济流程、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内需、保证社会生产生活供给等都具有全局性的积极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省级税务机关,我们并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针对您提出的“在各级税务部门推动下组建物流信息化平台……”
  根据部门职责,在组建物流信息化平台过程中,从培植税源、加强管理角度,税务部门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针对您提出的“建立网络货运平台的进项票需要当地税务局为个体司机提供临时税务登记,汇总代开个体司机发票,代开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3%),由网络货运平台代征代缴相关税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我局出台了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等配套文件,并开展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宣传辅导,辅导面已达100%。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及时性,根据纳税人自愿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截至2024年3月底,我区乌兰察布、阿拉善已有部分网络货运企业纳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货运司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由纳入上述试点范围的网络平台货运企业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7日
 
  签发人:刘 娟
  承办人:王 路
  电  话:0471-59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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