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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金融办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金发[2026]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6-17
实施时间: 2026-6-17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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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南宁市委金融办,来宾市政府办,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宁市(县)各村镇银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过渡期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进一步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推动帮扶小额信贷在广西落地落细,根据《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各级各部门、各银行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贯彻《通知》的相关要求,同时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贴息方式。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3.5个百分点的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对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贴息剩余部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年化利率超过3.5个百分点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三)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24〕24号)要求,设立风险补偿金,并编入年度预算草案,建立风险补偿金补充机制,根据放贷银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流程,按照政府承担比例足额予以补偿。
  二、完善专业化经营机制
  (一)提高贷款发放精准性。银行机构要结合各县(市、区)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与投放节奏,精准适配产业生产经营周期与资金需求。要及时将贷款申请人信息提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身份审核,严格执行户借、户用、户还管理要求,落实贷款“三查”制度,防范未纳入名单的群体“搭便车”,坚决杜绝违规挪用、户贷企用、非生产性支出等行为。贷款申请和发放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受理贷款申请,精简办理材料,鼓励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提升办贷便捷性。聚焦金融服务薄弱环节,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推行上门办、就近办、一次办、预约办、延时办服务。
  (三)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银行机构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无还本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无还本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本通知执行。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四)稳妥处置逾期贷款。银行机构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主体责任,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对个别逾期或不良率畸高的县(市、区),银行机构要暂停发放帮扶小额信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逾期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向银行机构提示风险,指导其积极稳妥化解风险,合力解决问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债务共同承担人纳入“桂惠农”系统,提高失信违约成本。
  (五)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帮扶小额信贷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银行机构按季度将申请贴息资金等信息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给借款人。贴息资金申请和划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3。
  三、明确责任分工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帮扶人口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指导,做好帮扶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监测、分析、共享等工作,做好贷款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贴息资金审核与拨付等工作;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定期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并将相关数据和信息与财政部门共享。
  (二)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继续完善主责任银行机制,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政策要求,提高信贷供给质效;推动落实差异化监管、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定期开展数据统计,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指导各金融监管分(支)局做好属地监管工作,重点关注帮扶小额信贷资金投向和使用情况,推动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完善风险补偿政策,根据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做好风险补偿金的筹措、预算管理和拨付。
  (四)各级人民银行。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支持银行机构发放帮扶小额信贷;引导银行机构以LPR为基准规范定价;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畅通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
  (五)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当地相关单位推进本级帮扶小额信贷风险处置,共同加强对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促进帮扶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银行机构。严格执行免担保政策,履行贷款发放、服务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给予适当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在人员配备、费用安排、绩效考核、核销资源等方面对帮扶小额信贷加大倾斜支持力度;有针对性细化帮扶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情形,明确免责工作流程,提升免责工作效率。
  四、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帮扶小额信贷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做好政策落实、风险防控与工作提升,确保帮扶小额信贷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切实发挥金融帮扶实效。特别在风险防控、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共同化解风险。
  (二)强化存量贷款管理。过渡期内(2025年12月31日前)及本通知印发前签订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及银行机构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广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到期后若转为一般农户贷款,需满足放贷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
  (三)做好新增贷款发放。对本通知印发后发放的帮扶小额信贷,放贷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准确评级授信,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银行依法开展帮扶小额信贷业务,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注重宣传与总结。充分利用各部门、各地区对外宣传的媒体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帮扶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有生产经营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鼓励各银行机构利用各类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帮扶人口对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定期总结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
  附件:
  2.贷款申请和发放流程
  3.贴息资金申请和划拨流程
  2026年6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2.贷款申请和发放流程.doc    
附件3.贴息资金申请和划拨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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