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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5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7
实施时间: 2024-5-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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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丰贺平代表(锡林郭勒盟代表团)提出的第650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具体是: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以上政策纳税人符合条件自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签发人:王力智
  承办人:赵成林
  电  话:0471-590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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