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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1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2
实施时间: 2021-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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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乌兰托娅等2名代表提出的第173号建议“关于推进我区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由我局配合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反馈如下: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享受如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目前,各项优惠政策均以全面落实,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费负担,有力促进了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发展。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乌兰托娅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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