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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19]2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6-11
实施时间: 2019-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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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朱学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方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协理员”是在乡镇(街道)、社区协助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具体事务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上,税务部门与“协理员”无领导、支配、管理关系。
  在推广多元化缴费方式方面,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依托“互联网+税务”平台,已陆续推出手机缴费、云POS机缴费、自助终端机缴费、微信、支付宝缴费等一系列便民缴费服务方式,切实提高了征缴效率。下一步,将继续发挥税务系统已有的征管资源优势和专业技能优势,努力提高征缴服务水平,更大限度地方便缴费人。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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