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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901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14
实施时间: 2024-8-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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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胡英峰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边民互市贸易扩大规模创新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内蒙古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根据监管和服务职责,完善业务流程,出台支持互贸区和落地加工的税收政策、外汇收支政策等便利化措施。”“边民互市+落地加工”涉及边民互市进口、边民国内销售和落地加工三个环节的税收服务管理工作,其中,边民国内销售和落地加工与税务部门职责相关,且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一、“边民境内销售”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我区实际,税务部门为从事互市贸易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边民,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为其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我区自然人边民的实际税负率为2.36%,其中增值税1%、个人所得税1.3%、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随增值税附征税费0.06%。
  二、“落地加工”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我区实际,我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凭1%征收率的购进发票,按照产成品的销项税率核定抵扣9%或13%的进项税额。
  以上政策有利于引导有关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互贸区和落地加工行业投资,便利互市贸易边民,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征管服务措施,便利企业和个人享受政策红利,助力我区加快推进边民互市贸易扩大规模创新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娟
  承办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
  承 办 人:罗洋
  电    话:0471-5909067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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