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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8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6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9-11
实施时间: 2024-9-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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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工商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破解建筑企业发展困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税收方面的扶持力度”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按照有关扶持政策积极履行服务企业的职能”建议
  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普惠性税费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度,有力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自治区建筑行业发展、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贡献力量。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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