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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12
实施时间: 2026-5-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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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向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老人大病医疗支出纳入子女个税抵扣项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我局高度重视,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对建议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经认真研办,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仅可就本人或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未包含父母大病医疗支出。您建议提出将父母大病医疗支出纳入子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反映了民众期盼,在当前社会老龄化趋势下,对缓解家庭医疗成本压力有一定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您所提建议属于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实施权限在国务院,省税务局无权直接处理。后续,省税务局将适时将有关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全省税务部门也将继续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辅导,提升服务质效,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见效。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恳请您一如既往对税收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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