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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汇发[2026]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6-1
实施时间: 2026-6-1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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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是指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可根据《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有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市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密切跟踪辖内试点情况,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辖内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外汇管理处,0771-6111211。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日
相关附件:
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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