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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汇发[2026]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6-8
实施时间: 2026-6-8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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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防城港、钦州、崇左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支持广西高水平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广西分局)决定在广西南宁市、柳州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崇左市(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广西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随文印发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在开展试点业务前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广西分局备案。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汇发〔2022〕12号文印发)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二、各银行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至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防城港、钦州、崇左市分局加强对本辖区试点业务指导。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梁艺敏 0771-6111209;吴炎玲 0771-611140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8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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