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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5-27
实施时间: 2026-8-28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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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化市、齐齐哈尔市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绥化市、齐齐哈尔市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汇发〔2022〕41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银行,如拟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二、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办理试点业务。同时要加强窗口指导,强化试点政策宣传与推介,及时解答有关市场主体疑问,确保试点政策落地见效。
  三、试点地区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指导银行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8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程雪、李兆;联系电话:0451-82295946、8230174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6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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