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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6-6-5
实施时间: 2026-6-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8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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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局结合广西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gxybjdyc@163.com(标题为“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征求意见”)。
  二、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6号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关于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附件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关于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现就完善我区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确保应参尽参。全面落实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逐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鼓励各统筹区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特点、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有关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和所需满足的参保缴费时长,生育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支付,生育定额支付标准不低于7000元,对生育多孩的,可适当提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支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支付标准不低于3000元。
  二、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类保障。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在门诊发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一)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可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按标准保障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限额支付标准下实现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限额支付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含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其已在自治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配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诊治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列支。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职工医保待遇支出。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已在自治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低于生育限额支付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执行生育限额支付标准。
  (四)做好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医疗费用保障。自治区层面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做好分娩镇痛医保支付工作,持续完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医保支付管理,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做好生育津贴支付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确保应享尽享。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区就业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由参保地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按所在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完善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一)加强制度运行分析。各统筹区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自治区层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相关要求。
  (二)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规定的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组付费范围,科学合理设定病组权重。在按病组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可结合实际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
  (三)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强化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开展核查和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不得要求提供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关的材料。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根据出院时间由所在参保地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待遇根据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由所在参保地按规定支付。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实施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参保单位要做好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衔接工作,保障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在灵活就业人员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医保部门要畅通生育津贴申领查询渠道,为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情况查询服务,推动通过广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将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反馈至参保单位。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关于完善广西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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