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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数据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数规[2026]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3-12
实施时间: 2026-4-12
失效时间: 2031-4-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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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数据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数据局
  2026年3月12日
 
  江苏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促进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更加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中,要求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建立,为全省中介服务免费提供支撑的综合性网上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中介超市在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共建、分类管理、分级使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进行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设区的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建设管理本市中介超市,县级原则上不再建设。
  第四条 中介超市遵循“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交易活动。
  第五条 项目业主依法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中介超市统一管理部门。原则上设区的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动态调整;
  (三)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推进中介超市系统对接应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
  第八条 设区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市中介超市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本市中介服务事项库、机构库、项目库等;
  (四)统筹本市中介超市申请入驻、信息发布等;
  (五)组织编制本市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根据市级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动态调整;
  (六)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
  第九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发现项目业主或者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等。
  第三章 入驻规则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签订入驻承诺书,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管理规定,提供必要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备相应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或者依法不需要资质资格但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三)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三条 入驻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资质资格等变化,应当在中介超市及时申请变更或者退出。因变更不及时导致选取活动失败的,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申请变更、申请退出的形式要件核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的中介服务后,可以自愿申请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六条 中介超市遵循“自主交易、保障公平、突出效率”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自愿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按需选择中介服务,填写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公告等,对采购信息、采购方式、公告发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服务评价等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直接选取方式除外)。
  禁止发布与中介服务采购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可以自主采用中介超市提供的直接选取、随机选取、竞价选取、邀请选取、均价选取、综合选取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等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依法依规通过中介超市参与报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因故需取消采购,应当发布取消采购公告,将理由告知已报名的中介服务机构。项目业主无故取消中选项目,给中介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报名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故需撤销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撤销报名。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后无故毁约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超市完成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并发布中选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上传至中介超市,并通知项目业主确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不应公开的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可以在服务结果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依托12345热线平台接收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诉求。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中介机构投诉处理情况在市中介超市予以公开。
  第五章 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可以定期结合项目业主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在市中介超市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设区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辩,逾期不申请视同放弃申辩权利。设区的市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清退出中介超市。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项目业主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五)违规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依法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被清退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六章 数字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中介超市应当全面接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依托“苏政源”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底座,实现用户认证互信、数据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联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地中介超市积极运用智能化技术,创新智能问答、智能优选、智能竞价、智能监管等服务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 中介超市建设运行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演练,保障平台稳定运行和交易数据安全,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细化配套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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