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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26
实施时间: 2026-5-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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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蔡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本市‘房屋协议置换’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第二条规定,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第七条规定,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因房屋征收(拆迁)购买或取得住房有关房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6〕19号)第一条规定,被征收(拆迁)个人因在本市的房屋征收(拆迁),自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或取得的住房,在国家及本市补偿标准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答复意见
  (一)税收政策适用方面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市房屋征收契税和个人住房房产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取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或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征地公告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对征收集体土地实施的房屋补偿。
  对于您提出的房票安置试点中因“协议置换”无法适用房屋征收契税和个人住房房产税优惠政策问题,前期我局已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到相关情况。目前我市已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税部门共同开展研究并向市领导汇报。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等公益性协议置换项目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工作方案。
  (二)信息共享方面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共享方面,我局已与市房管局完成系统对接,可通过征收补偿协议编号从房管部门房屋征收补偿电子签约系统实时获取被征收人名称、证件号码、被征收房屋地址、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地址等涉税信息,确保征收补偿信息真实准确。
  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信息共享方面,我局已与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对接方式和数据字段格式,待市规划资源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电子签约系统正式上线后,将及时完成系统互联和信息共享。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5月26日

  联系人:舒静             联系电话:54679568-67081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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