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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内注协[2026]7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6-6-5
实施时间: 2026-6-5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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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7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5年“财会监督深化年”主题活动部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5〕8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检〔2025〕18号)、《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注协〔2025〕52号),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采用“常规+专项”检查机制,于2025年7月至8月,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开展了辖区内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常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同时组织开展了2025年事务所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高龄注师超胜任能力执业业务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一)联合检查
  本次联合检查,根据周期性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64家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对其2024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高风险项目和重点风险领域,共抽选审计业务报告504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审计质量问题,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等突出问题,同时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问题予以关注。
  (二)专项检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审计服务市场秩序,遏制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及超胜任能力执业行为,加强对会员执业风险的警示和提醒,协会组织开展了2025年事务所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高龄注师超胜任能力执业业务质量专项检查工作。通过对我区事务所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在各招标采购平台的项目中标信息,以及80岁(含)以上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出具情况搜集、整理、分析,同时结合周期性检查等情况,确定将12家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抽选审计业务报告71份,检查标准与联合检查一致。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2025年度检查结果来看,一些历史顽疾依然存在,被检查事务所普遍存在质量管理体系薄弱、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问题。个别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超胜任能力执业、审计收费明显偏低,对审计质量保证不足。
  (一)质量管理体系方面
  1.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完善、执行流于形式。部分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设计不适当或未得到有效执行,未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人员结构及实际风险细化完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足;复核人员未实质性核查审计程序执行、审计证据获取及重大风险研判情况,项目质量复核形式仅流于签字,无实质性复核内容。
  2.高龄注册会计师超胜任能力执业。大部分高龄注册会计师受精力、知识储备等因素制约,执业质量管理薄弱、风险隐患突出,在承接超出自身执业能力及精力负荷的业务时,未能执业勤勉尽责,对重大错报风险、审计疏漏不能有效把关,签字流于形式,执业质量偏低,持续执业质量风险偏高。
  3.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不正当低价竞争。个别事务所粗放执业、逐利轻质问题突出,以明显偏低审计报告收费换取低价竞争优势和业务增量,导致审计底稿形式化严重,抄表式审计问题突出,审计证据缺失,无法支撑审计结论,执业质量难以保证。
  (二)审计项目质量方面
  1.部分事务所未树立风险导向审计思维,未有效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具体业务类型和实际情况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正确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对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制定下一步应对措施。
  2.部分事务所抄表式审计屡禁不止,审计底稿形式化严重,仅以获取被审计单位的部分资料就出具审计报告,未实施相应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如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等未执行函证程序、未执行函证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不充分,未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施监盘程序或监盘程序不规范,未对收入、成本等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对审计中发现的关联关系及其交易、期后事项、未决诉讼、担保等事项及其异常情况予以关注。
  3.部分事务所存在超胜任能力承接金融机构审计业务的突出问题,在人员资质、业务专长、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明显不匹配的金融审计项目,难以识别其重大错报和经营风险,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严重缺失,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最终导致审计质量失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部分事务所未及时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予以必要的关注,对明显不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形,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且未考虑该行为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5.个别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代替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结束后,按照联合检查、自律检查审理机制,召开联合审理会议、协会惩戒委员会会议等对检查结果进行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
  对存在突出问题,执业过程存在严重缺陷的12家事务所及27名注册会计师由自治区财政厅给予行政处罚。
  1.对内蒙古永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均祥(证书编号150200200003)、冯有明(证书编号110001610251)予以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对内蒙古厚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慧(证书编号151500410001)予以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石颖(证书编号450300120003)、邬丽娜(证书编号151500720004)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3.对内蒙古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会计师赵广明(证书编号150000170172)、李瑞云(证书编号150000170372)予以暂停执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
  4.对呼伦贝尔市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炳信(证书编号152100030008)予以暂停执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王淑杰(证书编号150500100002)、李榕(证书编号152100050152)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5.对鄂尔多斯市晨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史哲(证书编号110000110124)、李小宏(证书编号152700010002)予以暂停执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
  6.对内蒙古泰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沈龙(证书编号150500100003)、李德鑫(证书编号150500030004)予以暂停执业2个月的行政处罚。
  7.对内蒙古金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启明(证书编号340100170017)、李晓平(证书编号340101890082)予以暂停执业1个月的行政处罚。
  8.对内蒙古鹏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丽荣(证书编号150200080118)、李君(证书编号151500430001)予以暂停执业1个月的行政处罚。
  9.对通辽翔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玉祥(证书编号152300060046)、王国友(证书编号15230008005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对呼伦贝尔普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于玲(证书编号152100160118)、刘晓芝(证书编号151500120001)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对内蒙古勤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任永平(证书编号150600170001)、王倩(证书编号150200370009)、宋春丽(证书编号152700030065)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对乌兰浩特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晓军(证书编号152200010003)、刘文琴(证书编号152200010007)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自律惩戒
  对执业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缺陷的7家事务所及17名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有关规定,经协会惩戒委员会审议,由协会给予自律惩戒。
  1.对内蒙古东方汇泽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阚钢明(证书编号152800030054)、乌仁(证书编号150100110003)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2.对内蒙古华诚众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卜媛媛(证书编号230200010836)、刘艳芳(证书编号150200020015)、魏建文(证书编号150200070058)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3.对奈曼金曼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乃英(证书编号150400160115)、张锦秀(证书编号150400160116)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4.对扎兰屯新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于淑琴(证书编号152100050141)、冀国榜(证书编号152100050142)予以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5.对3家事务所及8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的自律惩戒。
  (三)其他处理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向其余50家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务所下达了管理建议书。协会向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未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执业,但不足予以行业自律惩戒的9家事务所下达了警示函、22家事务所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对于以上检查发现的问题,全区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引以为戒,持续强化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执业准则,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切实高质量发挥事务所的执业监督作用。
  协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对标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要求,在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下,深化财会监督协同,持续强化行业自律监督,推动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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