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税法[2021]108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22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执行降低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同时废止,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青铜峡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宁政函[2013]10 2013/1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 京财税[2011]29 2011/12/3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慈利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1] 2002/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车船税征期的紧急通知 吉地税函[2007] 2007/1/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祁东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4] 2005/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 黔地税发[2007] 2007/6/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 哈地税发[2008] 2008/4/22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11/2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粤财规[2017]4号 2018/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 津地税地[2009]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