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21]2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11-23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9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
  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烈属指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 粤地税发[2001] 2001/3/12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办 2018/6/2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 苏地税发[2006] 2006/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 冀地税函[2001] 2001/8/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 桂地税发[2006] 2006/7/1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免征额度 大地税发[2006] 2006/3/1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金地税政函[201 2010/5/12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9/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 桂地税发[2002] 2002/5/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 深地税发[2007] 200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