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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1]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6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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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财规[2026]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6-9-7
实施时间:202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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