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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外汇管理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汇发[202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0
实施时间: 2025-1-10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8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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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到青岛市,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青汇发〔2025〕1号印发),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水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青岛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二、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青岛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反馈。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pdf    
修正:

上述法规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修订《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6-6-15
实施时间:202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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