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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30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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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2025年1月1日起,在贵州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大龄领金人员,可以向领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851-85837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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