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3-9-22
实施时间: 2023-9-22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 粤财税[2022]39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8/6/15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粮食和物资 吉财税[2023]99 2023/10/1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 京发改[2022]33 2022/3/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前扣 苏国税函[2009] 2009/6/23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粤国税函[2000] 2000/4/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 渝地税发[2006] 2006/2/27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24/1/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进 浙科发规[2019] 2019/8/6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豫财税[2024]4号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