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外汇管理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7]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0-2
实施时间: 2017-10-2
失效时间: 2026-9-30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1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
  (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
  (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0月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26]23号
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6-7-29
实施时间:2026-10-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 浙商务联发[201 2017/2/9
成都海关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5/7/31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融资租赁业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4/4/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 鲁政办发[2016] 2016/2/19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 国资发资本规[2 2021/5/1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闽政办[2016]77 2016/5/17
关于开展2014年度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工作的通 2014/6/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 2016/1/29
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0/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6] 2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