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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1]73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6-28
实施时间: 2011-6-28
失效时间: 2012-7-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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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收费目录》一级收费项目由61项调整为62项。新增一级收费项目1项,二级收费项目1项。
  增加的一级收费项目: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条形码胶片制作费;增加的二级收费项目:人民银行的系统资源使用维护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核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范围。
  三、各执收部门收费时,必须出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并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执收部门未按上述规定执行,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本《收费目录》印发后,《天津市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津价费[2010]184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发改价费[2012]804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7-24
实施时间:20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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