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省国家乘积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10]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8
实施时间: 2010-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7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由省及省以下(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其确认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并报送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共同确认,并联合公布。
  二、对已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购领。
  三、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度证明材料;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在当期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捐赠者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捐赠票据原件上加注“已申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字样,并将捐赠票据原件退还捐赠者。
  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在当期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等相关材料。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 深财法[2025]19 2025/5/28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 津财税政[2020] 2020/4/29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 吉财公告[2023] 2023/9/1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 云地税二[2006] 2006/7/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 京国税函[2002] 2002/3/4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 2023/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10.12”专案支 粤国税函[2004] 2004/1/15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关于 江西省财政厅公 2025/5/8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6/2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5年度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