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非税[2009]78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6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8、2009年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吉林省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系截止2009年10月1日前经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2009年10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四、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的收费项目认真执行。如有问题或疑义,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吉林省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事 哈政发[2010]6号 2010/4/21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1997/6/28
陕西省财政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 陕财税[2024]9号 2024/11/26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减半]征收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青政发[2008]59 2009/1/1
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财综[2003]8号 2003/2/19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 湘价费字[2000] 2000/3/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 湘价费[2010]18 2010/12/30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 冀价行费[2012] 2013/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厦财综[2013]2号 2013/1/1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 津财综[2001]49 2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