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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10]9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988
评论人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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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说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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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三心   2011年1月27日
有压力
jwdlsyjy   2010年12月8日
这要求也太高了吧?哪有这么多时间?
视野网友   2010年11月26日
就是想搞钱
hb20021983   2010年11月25日
有道理
033070   2010年11月24日
同意
视野网友   2010年11月24日
在培养非执业会员上,中注协需要向国外的同行好好学习。只有管理,哪里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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