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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2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5
实施时间: 2010-3-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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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粤财法[2010]9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做好我省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群众团体)中,由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省级群众团体)向省财政厅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县级以上群众团体)向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除需报送《通知》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报送《广东省公益性群众团体___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
  三、报送的材料中,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2008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提供2005、2006、2007年的情况;申请2009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提供2006、2007、2008年的情况;申请201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提供2007、2008、2009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四、申请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省级群众团体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送省财政厅;申请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省级群众团体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省财政厅。
  申请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县级以上群众团体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初审后于2010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财政厅;申请200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县级以上群众团体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由地级以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初审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财政厅。
  申请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
  五、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省级和县级以上群众团体,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后,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六、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报省财政厅。
  附件:广东省公益性群众团体___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公益性群众团体___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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