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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相关电子产品退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10]3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10
实施时间: 2010-2-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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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自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退税部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有效地防止了该类货物骗退税的发生。针对各地实际,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除CPU以外的相关电子产品的退税申报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货物海关代码为8471504000、8473301000、8542310010、8542310090的4类商品,以及在审核中发现的属于上述商品但以其他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严格按照《通知》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甬国税函[2009]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通知》列名的除上述4种产品以外的其他29种海关代
  码下的出口货物,以及符合《通知》第三条表述的其他未列名的电子产品,在按照甬国税函[2009]152号第二条申报的基础上,分别按企业类型进行处理并对审核中出现的疑点代码为“1251”(外贸企业)和“S31a ”(生产企业)的审核疑点进行人工挑过:
  (一)各地退税部门应对外贸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的货源逐票发函调查,在回函正常的情况下予以退税;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进行实地核查,在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纳税情况正常的情况下,予以退(免)税。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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