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7
实施时间: 2006-1-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6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年度公路、内河、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5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
  (一)年审范围
  凡经各级地方税务局认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年审。
  (二)年审时间
  各地应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年审工作,并以正式发文形式将年审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三)年审合格标识
  2005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请各市在1月26日前汇总统计上报本地区合格标识需求量;各市、县地税局按票证领用渠道向省局领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由各市、县地税局统一印制并发放使用。
  (四)年审内容、程序、要求等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为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的管理,清理、规范现有的代开票中介机构,省局决定对代开票中介机构作一次资格认定。请各地于2006年1月26日前将现有中介机构的代开票情况(包括委托代征协议签定与否、代征税(费)款金额、手续费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中介机构代开票成本费用组成等)及初审合格的中介机构相关材料以正式发文形式上报省局。认定程序、要求等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0/9/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2010/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3/6/1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京人社农工发[2 2011/8/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2/1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公 沪商促进[2022] 2022/12/2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湘国税发[2006] 2006/6/23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甬国税发[2008] 2008/1/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 鄂财税发[2007] 2007/1/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 湘财购[2006]4号 2006/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