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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7]2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30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51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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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6〕15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为确保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重要意义的认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推动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切实解决个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立足长远、着眼全局,将起征点调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核定增值税额不足200元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在一个完整的定额执行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征税,特别是要坚决杜绝通过分季征税、半年征税等变通方式变相进行征税的行为。定额执行期满后,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要积极与地税等部门进行联系,注意研究地税税种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之间的连带关系,协助地税做好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
  四、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要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和核定方法准确核定纳税人应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力争使纳税人实纳税额接近应纳税额;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起征点应及时征税。
  五、提高对个体工商大户的精细化管理。由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相应的管户也将减少,要进一步调整人员力量,加大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源监控力度,对定额偏低、税款征收不到位的,要及时调整定额,做到应收尽收。
  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缴税户减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完善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和文明办税,推进行风建设,树立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七、省局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地贯彻落实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查,对起征点调整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个体工商大户定额偏低的,将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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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千千醉   2010年6月1日 +25金币
希望能继续实行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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