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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2006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06]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7
实施时间: 2006-3-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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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鉴于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生产的原料中粉煤灰含量占总原料量的30%以上,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海沧龙泉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在2005年度免征增值税(见附件1)。同时,对已经过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在2006年度仍属有效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且2005年度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给予在有效期内暂免征增值税(见附件2)。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述享受免税企业的监管,按季度将暂免税情况的清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见附件3)。每年初要对上年的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计算表见附件4),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已免的税款。
  附件:1.厦门市200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
     2.厦门市2006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情况清单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计算表
  二○○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3: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情况清单.doc    
附件4: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计算表.doc    
附件1:厦门市200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doc    
附件2:厦门市2006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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