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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9]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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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和闽财税〔2009〕2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部分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提出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就企业及个人向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通过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福建省大丰文化基金会、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会、福建省读书援助协会、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福州市慈善总会、厦门市教育基金会、厦门建安慈善基金会、福建潘振东教育基金会、福建卢嘉锡科学教育基金会、南安市仑苍镇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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