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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9]8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6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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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税[2024]2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4-1-23
实施时间:2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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