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5]3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0
实施时间: 2005-6-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反映,我省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及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专利规费。现对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的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业代理业务,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委托人收取专利规费,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中“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4/7/3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延续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 浙财采监[2010] 2010/6/2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苏财规[2011]45 2012/1/1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 京知局[2015]30 2015/3/17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22/1/2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2016/2/18
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8/6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5/9/25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南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 2022/6/13
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