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9]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5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县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同一市、县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 湘地税发[2000] 2000/1/1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银发[2022]30号 2022/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桂地税发[2016] 2016/3/4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4] 2004/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 云财税[2016]14 2016/2/2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 川地税发[2005] 2005/6/2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 吉地税发[2005] 2005/7/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 2023/7/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 厦地税发[2008] 2008/1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津国税所[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