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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9]2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4-21
实施时间: 2009-4-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835
评论人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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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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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jane_006   2009年5月6日 +25金币
第二条第二款怎么是“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实际上,经过核准的损失也应该先冲减准备余额。
cpambs2008   2009年5月4日
又多了指导性文件,好好理解
shanghua   2009年4月30日
第一条实际上是多余的,前面的文件已经明确;第二条有一些实际意义,但还是没有解决以前年度扣除的计提的0.5%坏账准备转回是否需要调增问题;特定捐赠各省实际上前二个月就已经有了文件;第四条实际上是一个控制性规定,有一定意义。
但有文件总比没有文件好,还是要感谢总局的所得税司和政策法规司,但仍希望能够更及时完成这些文件,不要一再的打补丁。
视野网友   2009年4月29日
看来是不打算改了,按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存货外的其它资产(如固定资产)发生的视同销售收入也可以做为基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