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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字[2006]10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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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现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由现行的40元降低为20元,同时,实行分项定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为3元,正本外框为10元,副本封皮4元。
  二、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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