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7]50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5-16
实施时间: 2007-5-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清单见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依据该公司报送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证明资料,按规定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税款。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资料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 鄂国税函[2007] 2007/6/2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豫国税发[2007] 2007/1/1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 琼国税发[2000] 2004/4/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 豫国税发[2005] 2005/10/9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 成国税审[2007] 2007/4/2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 鲁国税发[2005] 2005/12/16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 舟地税发[2005] 2005/9/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 厦国税函[2006] 2006/2/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 深国税发[2005] 2005/10/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 津国税外[2000] 2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