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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字[2005]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5-11-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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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文件精神,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内跨区域(不含宁波)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中石化、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税费预算管理问题。上述两家单位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涉及市、县(市)利益的,年终由省财政与市、县(市)财政单独结算;其他各项地方税、费仍按现行体制作为市、县(市)收入,就地缴入国库。
  2.新开办的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预算管理问题。总部及所属连锁企业门店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作为省级收入;总部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作为总部所在地地方收入;连锁企业门店计算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地方税、费按现行体制作为市、县(市)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各税费按此级次入库后,省财政不再单独结算。
  3.关于原总部及其所属企业(跨区域的独立核算企业、非独立核算企业等)改为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核算的企业税费预算管理问题。改为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核算后企业有关各项税、费按上述新开办企业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为均衡原总部及所属企业所在市、县(市)利益,按实行统一核算上一年各企业交纳的增值税25%部分、独立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实际入库数为基数,由省财政年终结算。
  4.总部在宁波市(含所辖县、市、区)的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的企业税费管理问题。其设在宁波市(含所辖县、市、区)以外的分部的各项税费,按现行体制规定分中央级收入和分部所在地市、县(市)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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