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1993-9-25
实施时间: 1993-7-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国际
阅读人次: 57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修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颁布日期 1997-11-18  生效日期 1997-11-18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年] 浙江省第八届人 1997/10/1
关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在京单位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交存 财商字[1998]31 1998/6/4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 榕公积业[2013] 2013/8/26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 京政函[2002]10 2002/12/18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 京房公积金管委 2015/6/16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金华市地方税务 2016/6/28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榕公积金业[201 2013/5/27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 豫政办[2016]22 2016/12/28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 京房公积金国管 2012/11/28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00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