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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发文文号: 解释公告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8-1
实施时间: 2000-7-15
法规类型: 解释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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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题
  1、《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第51段指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那些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结果。
  2、《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第20段指出,资产重估并不总是会影响重估当期的应税利润(或纳税亏损),而且,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能不会因重估而调整。如果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是应税的,那么,重估后资产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属于暂时性差异,并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3、问题是,就那些不进行折旧的(非折旧资产)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1998修订)第29段已重估的资产而言,如何解释"收回"这个概念。
  4、本解释公告也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第23段(2)以重估价计量,但若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原本也应属于非折旧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
结论
  5、《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第29段中非折旧资产重估价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以通过销售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所产生的纳税结果为基础进行计量,而不论该资产账面金额的计量基础如何。因此,如果税法规定,销售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不同于使用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那么,应使用前一项税率计量。
结论依据
  6、《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指出,如果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则企业应确认该资产。通常,这些未来经济利益将通过销售、使用、或先使用后销售而获得(因此,资产的账面金额也将通过这些方式收回)。确认折旧意味着,应折旧资产账面金额中的应折旧金额部分预期将通过使用来收回,而残值部分将通过销售来收回。与此一致,诸如具有无限寿命的土地等非折旧资产的账面金额将只有通过销售而收回。也就是说,由于资产不可折l日,其账面金额的任何部分预期都不会通过使用(即消耗)而收回。与非折旧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反映销售资产的纳税结果。
  7、对预期收回方式的预测不应建立在资产账面金额的计量基础上。例如,如果非折旧资产的账面金额以其使用价值计量,该计量基础并不意味着资产的账面金额预期将通过使用来收回,而是在最终处置时以残值的方式收回。
  结论达成日期:1999年8月
  生效日期:本结论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会计政策变更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199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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