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6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9-13
实施时间: 1999-9-1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 工商个字[2016] 2016/8/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 内国税征字[200 2002/6/2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 闽国税发[1996] 1996/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京地税票[2004] 2004/3/12
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技监局综发[199 1996/4/1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 2009/4/1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黑价联字[2000] 2000/2/18
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 1996/3/26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 粤价函[2006]68 200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