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规[2026]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6-6-25
实施时间: 2026-7-1
失效时间: 2028-6-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0.24%、0.48%、0.84%、1.08%、1.32%、1.56%、1.92%、2.28%执行;全省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5%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述费率标准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步做好费率浮动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有效期2年。《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年6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2] 2013/1/1
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 行他字[2006]12 2006/12/28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 苏府办[2010]34 2011/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 豫人社[2018]44 2019/1/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 青劳社厅发[200 2007/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5] 2025/7/1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 长人社发[2022] 2022/5/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 2012/1/1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 琼人社规[2025] 2026/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府[2013]218号 2013/1/1